今天,湖南省政府網(wǎng)站公布新修訂的《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增加了禁止食品小作坊從事12類行為,系統(tǒng)規(guī)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jīng)營、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于2015年6月啟動修訂,經(jīng)過基層調研、本局起草、政府法制辦審核、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等階段,歷時一年六個月,12月2日經(jīng)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
《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禁止食品小作坊從事12類行為
《條例》規(guī)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產品: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采用傳統(tǒng)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食品添加劑;國家和省規(guī)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條例》明確了食品小作坊禁止從事的12類行為,分別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2、生產經(jīng)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生產經(jīng)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4、使用未經(jīng)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生產加工食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生產加工食品;
6、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7、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生產經(jīng)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
10、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11、接受食品生產企業(yè)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12、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辦理小餐飲經(jīng)營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